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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亲情“绊倒”的权力(专栏2023年第四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本才日前被提起公诉,通报提到其“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陈晓明被“双开”,通报指其“大搞家族式腐败,肆无忌惮,为亲属入职金融系统、开展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纵容甚至帮助亲属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在近期公开的违纪违法案件中,多名领导干部涉及亲属利用其影响力谋私贪腐的问题。

 

“我被亲情捆绑,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女儿谋利,现在追悔莫及。”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教育局改善办原主任陆某能收到处分通知书时悔恨不已。

  不久前,德保县纪委监委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县教育局负责实施的教育基建项目,超过半数的设计业务均承包给两家设计公司。督查组工作人员察觉到其中可能存在“猫腻”。

  “这些基建项目的设计业务是通过什么途径采购的?”督查组工作人员找来该局工作人员询问。

  “这些项目的具体采购方式你们还得问陆主任……”县教育局改善办工作人员支支吾吾地回答。

  督查组工作人员通过核对设计业务采购明细发现,这两家设计公司的负责人均为同一人。改善办主任陆某能并未按照要求邀请设计单位现场踏勘、提交方案或组织对设计方案进行讨论、评估等程序,而是在项目立项后自行决定相关项目的设计单位。

  “为何多个基建项目设计单位负责人都是陆某莹?”督查组找到陆某能谈话。

  “我们是按照程序走询价问价流程,在多家设计公司中择优选择设计单位。”陆某能避而不答。

  “陆某莹和你是什么关系?”督查组工作人员追问。

  随着谈话的深入,陆某能终于吐露真相。原来,陆某莹为陆某能的女儿,2013年7月,陆某莹大学毕业后,在广西某设计院工作,其间以挂靠形式在广西多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接业务。

  “女儿毕业后参加工作,在设计公司业务压力大,我就想为她减轻一点负担……”陆某能交代道,当时县教育局多个基建项目正在招标,他留意项目进展,私下将项目的设计业务安排给女儿陆某莹所在或所挂靠的公司。

  经查,在陆某能担任德保县教育局改善办副主任、主任期间,该县教育局共实施117个教育基建项目,其中陆某莹所在或挂靠的两家公司承接设计业务66个,陆某莹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接项目51个,从中获得酬劳75万余元。最终,陆某能受到严肃处理,相关款项被追缴。

案例分析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

亲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力谋私,有一个很突出的要素就是权力被亲情所绑架。把单纯家庭关系演变成通谋腐败的利益关系,折射出的是权力观、亲情观的错位.

如果把领导干部自身腐败称为‘原发性’腐败,那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等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影响力谋私贪腐可看作是‘寄生性’腐败。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间接性。除了充当“掮客”,以居中斡旋、提供帮助、与他人合作等方式谋利外,领导干部的影响力还会被用来搭建隐秘的利益输送链条。有的损公肥私,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等领域利用公共资源非法牟利。

综观身边人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的案例,许多情况下领导干部并非没有察觉。他们有的袖手旁观,默许纵容亲属打着其‘代言人’的旗号找到相关人员要求给予关照;有的直接‘出马’,按照亲属的请托向下属或相关方面打招呼。

年来,各地陆续开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相关工作,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截断影响力“变现”渠道。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对常态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和纪律要求予以明确。

影响力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公权力的体现和延伸。领导干部的影响力通过违规干预、请托办事、谋求特权、捞取好处等违纪违法行为“变现”,影响力从而异化为破坏力,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乃至一个系统的政治生态。

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其身边人,涉及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都应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3/4/21 16:45:58     浏览人次: 1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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