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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在企业兼职并领取了报酬,这种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党的纪律。真是悔不当初啊!”这是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林业服务中心果树站原站长贾某某面对调查时作出的忏悔。
2019年底,茌平区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区林业服务中心果树站原站长贾某某长期在茌平区某农业科技公司兼职,领取双份工资。根据举报反映的线索,茌平区纪委监委迅速成立调查组进行核实。随着调查深入,贾某某违规在企业兼职取酬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贾某某毕业后便被分配到原茌平县冯冠屯镇政府林业站工作。在乡镇工作,条件十分艰苦,但年轻的贾某某扎根基层,怀着一腔热血服务农村群众,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帮助农民解决果树生产中的技术问题。一干就是十多年。因为业务能力突出,服务群众意识强,贾某某赢得了组织的认可和群众的一致好评,1997年,她被调至原县林业局工作。最初几年,贾某某延续着自己的工作热情,农忙时节到田间地头对果农进行指导,工作一步一个脚印,努力肯干的她,很快就成为了果树站站长。
2016年初,原茌平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始进行茌梨育苗。茌梨是地标性产品,对地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贾某某经常到该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帮助企业培训技术员工。由于贾某某专业能力强,该公司总经理袁某某提出,希望聘请贾某某作为公司技术人员,并允诺给予相应报酬。起初,贾某某拒绝了袁某某的邀请。然而,面对袁某某多次盛情邀请,贾某某心态有了变化,绷着的纪律之弦逐渐放松。她想着自己勤勤恳恳工作了二十多年,现在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在空闲时间干点“私活”,既是为家庭和生活考虑,也在情理之中。“靠着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应该不会出事”,怀着这样的想法,贾某某答应了袁某某的邀请,开启了在本职与兼职中“穿梭”的兼职取酬模式。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贾某某在袁某某的两家公司兼职技术员,获取报酬2.3万元。
对于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内纪律,都作出了严格规定,传递出明确信号:当官发财,应当两道。贾某某在利益的驱动下,穿梭于公职人员和企业技术员的双重身份中,获取额外利益,已经违背了党规党纪中关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有关要求,触碰了纪律红线。妄想“两头占”,最终必将落得个“两头空”。2020年1月,茌平区纪委给予贾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贾某某,原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林业服务中心果树站站长,因违规在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最终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这一案例深刻揭示了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党内纪律的重要性。
随着职务的升迁和外界的诱惑,贾某某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开始违规在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也违背了党规党纪中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
贾某某的兼职行为虽然起初是出于为家庭和生活考虑的初衷,但她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经触碰了纪律红线。在利益的驱动下,她穿梭于公职人员和企业技术员的双重身份中,妄想“两头占”,最终却落得个“两头空”。
此案例警示我们,公职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党内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兼职取酬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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