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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专栏2021年第三期 (总第三十九期)


转病人收介绍费 两名医生被通报处罚

益阳市人民医院骨科医生陈、胡违规收受业务拓展费。2011年至2016年期间,该院两名骨科医生通过介绍断指病人到益阳市附属医院进行断指再植手术,违规收受益阳市附属医院业务拓展费。2019年6月28日,胡、陈分别受到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案例分析

此案例比较特殊,有人认为,这种介绍病人到其他医院赚取介绍费的行为应算是违规从事中介活动,但实质上这不是一般的中介活动。、陈作为医院的医生,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通过介绍患者为自己谋取利益,收受其他单位给予的钱物属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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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6分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采购与使用或影响采购与使用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含各类试剂、消毒剂)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索取药品和医用设备及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三)收受、索取转诊患者介绍费、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以及各种形式的回扣财物等行为;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本单位应当依法督促其上交非法所得,并根据数额、情节、时间节点、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三)查实商业贿赂价值累计5000元以上,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职,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资格以及扣发绩效工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按程序作出降级、撤职、解聘、开除处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纳入不良记录

 

 

                                                                       监审科

 


2021/3/23 17:27:09     浏览人次: 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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