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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投诉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和流程。

    一、总则

    1.凡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收费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平台留言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均属投诉受理范围。

    2.成立医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患办。

    3.职能科室负责人、科主任、护士长为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

    4.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5.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提高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

    二、医患沟通

    1.医务人员应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3.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

    4.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5.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6.医患办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接待场所应安装视频摄像和录音装置,并做好存查工作。

    7.医患办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统一受理各种途径投诉(来访投诉、电话投诉、市长热线、网络等投诉);

       2)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3)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4)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5)负责医疗责任险的投保和理赔;

    6)负责医疗相关的法务工作。

    三、接待与处理

    1.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显要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在各院区、门诊服务台设投诉接待处,由专人受理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

    2.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的科室和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主动引导投诉人到医患办投诉,并与医患办做好有关事项交接。

    3.投诉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医患办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

    5.被投诉的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搪塞、推诿、扯皮,应及时、如实填写上报投诉调查表,并对所陈述的内容真实性负全责。

    6.对于市卫计委转发的12345市长热线电话投诉,应立即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尽快进行调查核实反馈。

    7.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患办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和分管院长汇报,并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8.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9.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10.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11.对与事实有出入的投诉事项,要做好与投诉人的沟通解释工作,取得其理解与满意。

    12.各部门、科室应积极配合医患办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医患办要认真做好投诉的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工作,督促检查协调各科室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需要调查的重要投诉信访事件,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按时上报,不能按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

    13.涉及争议大,无法协调处理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办应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滁州市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办法》等法规,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三方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1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医患办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1)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3)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4)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5)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15.投诉人应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患办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患办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市卫计委报告。

    四、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

    1.医患办应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组织相关部门分析成因,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上报质控办及相关部门,由职能部门监督整改后,给出总结反馈,递交医患办备存归档。

    2.医院各部门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和建议,医院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反映,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3.医患办应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1)投诉人基本信息;

       2)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3)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4)整改意见及执行情况;

       5)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2023/9/13 10:11:57     浏览人次: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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