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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投诉

依法执业自查




    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营造公平的医疗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利益,依据《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号)等有关规定,我院向卫生行政部门及社会各界作出如下承诺,并请监督:

    1.依法执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保障医疗安全与质量,优化医疗服务,创建健康环境。

    2.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诊疗科目设置科室,开展医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范围内的医疗活动。

    3.不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4.我院牌匾、印章、银行账户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医疗广告依法上报审批,不刊播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5.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报告等工作。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服从卫生行政相关部门的安排和调遣。

    6.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和落实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工作制度,防杜院内交叉感染。

    7.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院内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工作。做好医疗水的无害化处理。

    8.严格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定期做好放射环境评估和放射诊疗的设备评估。

    9.严格落实《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规范用药管理,保障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10.遵守《母婴保健法》及相关规范性规定,不开具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11.承担支援农村、援藏、援疆、援外任务。

    12.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出具收据。